为支撑归纳保税区内企业安排高技术、高的附加价值、契合环保要求的修理事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展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定见》(〔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外贸保稳提质的定见》(〔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分关于提高加工交易展开水平的定见》(商贸发〔2023〕3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归纳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展开飞机发动机短舱、轿车变速箱、投影仪等产品的修理事务(目录见附件)。
二、答应区内企业安排本集团国内出售的自产产品保税修理事务,修理后回来国内,不受修理产品目录约束。
三、答应国内待修理且归于归纳保税区修理产品目录内货品进入归纳保税区修理后,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归纳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办理机构)须实在实行主体职责,定时安排对区内保税修理事务进行安全出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价,并依规则对违规公司进行整改等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展开保税修理事务,完结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归纳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办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展开新的保税修理事务。
五、触及修理事务的别的的事项仍依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撑归纳保税区内企业安排修理事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归纳保税区修理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履行。上述公告相关联的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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