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X名,乙方委派X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X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另外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8.5.2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4董事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董事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8.6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合营公司支付。
9.1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X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X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X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9.2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经理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10.1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10.2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X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10.3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11.1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X人组成,其中甲方X人,乙方X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11.2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1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4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12.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12.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13.1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13.2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合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未来的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详细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取了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核检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7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XX年。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输变更登记注册手续,能延续合营期限。
15.1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X,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15.2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做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15.3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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