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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环保已收到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煤矿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商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5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专利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下游煤炭行业周期性波动对业绩的影响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系煤矿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商,主要是做煤炭及非煤矿物(对成块率、料型有较高的附加价值要求的物料)破碎筛分设备、煤泥低阶煤及其他含水物料干燥脱水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综合配套解决方案及服务。

  关于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根据申请文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姜喜瑞、李学静、王永奎、瓮增彦、田国丽、魏宏武、王甲、刘满平的持股占比分别是 17.2002%、17.2002%、17.2002%、12.9001%、12.8880%、8.6001%、8.6001%、5.3991%,股东单一持股票比例均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30.00%。发行人股东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对发行人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需要发行人(1)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入股背景、入股后的股份变动情况,相关股东是不是真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与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有关的利益约定,或存在相关主体通过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情形。(2)说明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发挥的作用,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股东的协议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表决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和选任情况、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决策作用等,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工作履历、交替任职、各方对发行人订单获取的影响等情况,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内部人控制或管理层控制情形,姜喜瑞、李学静、王永奎之间是不是构成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认定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准确。

  关于专利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 96 知民初 284号《应诉通知书》,原告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诉请公司立马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 ZL2.X 号专利权产品(筛破一体机)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目前法庭尚未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需要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里面补充披露诉讼案由、最新进展情况。(2)说明北京博创凯盛的经营情况、主要规模、基本的产品,是否和发行人存在相同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参与同一客户的竞标,是否为同行业竞争对手。(3)说明上述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核心专利,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使用前述专利的相关这类的产品种类及型号,销售单价、数量、对应的收入和利润情况,研发投入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市场空间情况。

  关于下游煤炭行业周期性波动对业绩的影响。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是11,862.05 万元、15,254.29 万元、19,432.17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253.42 万元、2,151.51 万元、2,509.46 万元。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使用在于煤炭行业,报告期内受煤炭行业景气度不断的提高影响,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需要发行人按照煤炭、非煤炭(如化工、建筑垃圾、砂石骨料等领域)补充披露破碎筛分设备、干燥脱水设备在不同应用领域的销售金额、占比及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各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集中度、存量及新增客户的收入占比情况,各领域主要客户(非合并口径)的基本情况、和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向发行人的采购规模及变动原因,结合上面讲述的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持续增长的来源及增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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